时间:2022/10/2来源:本站原创作者:佚名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李自强通讯员吕佼何文婕

6月3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发布《青岛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五年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件,包括环境类案件件,资源类案件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据了解,年5月30日,青岛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成立,集中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全市两级法院逐步形成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和审判机制。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共件,包括环境类案件件,资源类案件件,其中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4件。

环境类案件件中:刑事案件件,占全部环境类案件的42%,涉及污染环境罪、走私废物罪、非法狩猎罪、盗伐林木罪等,其中最多的是污染环境罪件,占环境类刑事案件的64%;民事案件79件,占全部环境类案件的15%,涉及大气、水、噪音、土壤污染等责任纠纷,其中最多的是大气污染责任纠纷36件,占环境类民事案件的45%;行政案件件,占全部环境类案件的43%。

资源类案件件中:民事案件件,占全部资源类案件99%,其中涉土地资源类案件件,占资源类民事案件的62.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纠纷案件件,占资源类民事案件的21.1%,农业、林业、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件,占资源类民事案件的11.3%,探矿权、采矿权纠纷案件49件,占资源类民事案件的0.8%,其他案件件,占资源类民事案件的3.5%。刑事案件99件,涉及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以环保局为被告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2件。年以来,青岛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类型分布具有地域性特点,刑事案件整体呈上升态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明显增加。

青岛中院发布青岛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对审判工作情况作出总结,并对案件特点进行了分析。同时,青岛中院从全市法院年以来审结的环境资源案件中选取10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发布,包括污染环境罪、走私废物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较全面地反映了青岛环境资源案件特点。

青岛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1、王某某、曲某甲等六人犯非法采矿罪案

——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构成非法采矿罪

王某某拍卖取得某村砂场某砂坑的采砂权,采砂期限至年5月,采砂权到期后王某某仍非法采砂。王某某还承包该村两处虾池,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两处虾池作为砂坑非法采砂,曲某甲为非法采砂的现场负责人,曲某乙负责收取钱款。某国土资源局曾先后向涉案砂坑下达《限期撤离通知》《责令改正通知书》,向王某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经鉴定,王某某原矿坑及两处虾池非法采砂价值共计元。年,王某某还安排曲某甲、彭某某、韩某某、孙某某等人与另一名村民签订虾池转让合同,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虾池中非法采砂,经鉴定,该虾池非法采砂价值为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曲某甲等六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未取得采砂许可证而擅自采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综合考虑各被告人所起作用大小、参与时间长短等,王某某、曲某甲系主犯,彭某某等四人系从犯。法院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分别判处其他被告人不同期限的刑期及罚金,并判决追缴六被告非法所得。

2、某工贸公司、张某某犯走私废物罪案

——与走私废物罪犯通谋为其提供帮助,属于走私废物犯罪共犯

年10月至年2月,为给某工贸公司牟取非法利益,张某某将某工贸公司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借给某国际货运公司使用,帮助无进口废塑料资质的陈某某(已判决)走私进口废塑料共计.吨。年9月,张某某自动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贸公司与走私废物罪犯通谋,为其提供《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走私废物罪,张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走私废物罪,判决某工贸公司犯走私废物罪,判处罚金八万元;张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3、崔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严守耕地红线,强化耕地保护

年,由王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高岭土公司(已注销)与孙某某担任主任的某村民委员会(已撤销)签订高岭土矿联合开采合同,具体事宜由某高岭土公司经理崔某某负责。合同签订后,某高岭土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越界开采高岭土矿,共造成.83亩农用地被损坏,其中基本农田36.53亩,其他农用地.3亩。上述土地已严重损坏,无法恢复耕种。审理过程中,三被告人自愿缴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5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高岭土公司、某村民委员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损坏,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尽管某高岭土公司已被注销、某村民委员会已被撤销,但作为该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综合三被告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并自愿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等情节,对三被告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两年不等。

4、王某某、刘某某等6人犯污染环境罪案

——严厉打击随意排放、存储、处置危险废物行为

刘某某对外谎称能够处置含油污水,并通过本案二名被告人联系为某能源公司排放含油污水。年5月至6月期间,刘某某伙同本案另二名被告人多次用油罐车将某能源公司产生的含油污水非法排放至李沧区某海水淡化厂西侧北墙外的明渠内,共计排放九车约吨,刘某某获利二万四千余元。王某某在其公司无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情况下,在城阳区某公司院内非法设置储油池、储油罐,四处承接船舶废油及工业废油净自然沉淀土法提炼原油,先后收购废油达.86吨,造成储油罐周边土壤受到石油烃污染。年6月,王某某将约60吨含油污水交由刘某某处置,刘某某将此污水也排放至李沧区某海水淡化厂西侧北墙外的明渠内。经检验,刘某某等人所排放的含油污水属危险废物,该行为造成了地表水水体污染。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刘某某等人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六被告人二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某气体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

——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使用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

某气体公司主要从事压缩或液化的氮、氩、氧、二氧化碳等气体的充装项目,厂区建有五个气体储存罐,经营期间一直存有气体。年7月,某生态环境局对某气体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气体充装项目未经环保审批、验收已建成投产,遂向其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经听证程序,某生态环境局于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气体公司罚款人民币20万元。某气体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所列的项目类别是针对建设项目的具体用途而言,其界定标准应当以建设项目落成后的生产体量、运转机制、加工工艺等影响环境因素为主。虽然某气体公司的经营范围主要为气体充装,但存储系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行为,且其经营的气体被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项规定的范畴,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某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6、某工贸公司诉某生态环境局、某区政府环境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以私设暗管等方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应受行政处罚

年11月,某生态环境局对某工贸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出具《监测报告》显示,所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72mg/L,氨氮0.mg/L,悬浮物mg/L,根据《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未达到排放浓度限值为化学需氧量60mg/L,氨氮10mg/L,悬浮物30mg/L的二级标准。还发现,某工贸公司的污水通过厂区地下管道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某生态环境局于年3月对某工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罚款60万元。某工贸公司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区政府维持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贸公司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预处理并进行管理,而是通过隐蔽的暗管直接将污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且废水的悬浮物为mg/L,远超过《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标准,根据《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某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应予支持,判决驳回某工贸公司诉讼请求。

7、某检察院诉宋某、某酒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非法收售野生动物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年,某酒店先后两次从宋某处购买穿山甲4只。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该酒店内扣押动物死体1只,经鉴定,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涉案4只穿山甲价值人民币16万元。年,宋某因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另案被判处刑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和某酒店虽然不是直接的猎杀者,但实施了收购、出售穿山甲的行为,为猎杀穿山甲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与生态破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导致野生动物穿山甲数量减少,加深穿山甲的濒危程度,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被告宋某、某酒店赔偿涉案穿山甲价值损失16万元;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8、某检察院诉方某等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积极适用增殖放流等替代性方式有效修复被破坏的海洋生态环境

年11月27日,方某雇用刘某某、张某某分别驾驶船只从荣成市某码头出发,赴某渔区捕捞作业。12月1日,海警执法人员对渔船登临检查并将船只扣押。经鉴定:涉案船只使用的网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该网具最小网目尺寸为10毫米,小于《农业部渔业渔政局关于同意执行海洋捕捞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特许作业相关备案管理规定的函》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该渔船非法捕捞的系鳀鱼,价值人民币元;可采取放养许氏平鲉鱼苗40余万尾的方式替代性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年1月17日,被告方某、刘某某、张某某到海警局投案。

审理过程中,方某等三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主动认罪认罚,并与公益诉讼起诉人达成调解,以放养许氏平鲉鱼苗40余万尾的方式替代修复生态环境。法院依法对方某等三人从轻处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9、某文化服务中心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审判过程中对持续存在的生态环境损害风险及时予以发现整改

某文化服务中心是以环保文化宣传、咨询和承办环保活动为业务范围的民间环保组织,某化工公司是生产农药及化工中间体、水溶性肥料的企业。年某化工公司因对暂时不用或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环保设施及安全分类存放,以及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被环保机关罚款60余万元。某文化服务中心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化工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化工公司存在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规存放固体废物的行为,对环境公益造成了损害,且本案的环境污染侵害仍在持续,遂要求该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后组织某文化服务中心、生态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共同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最终确认环境污染侵害已经停止,整改完毕,该案最终调解结案。

10、某检察院诉某艺术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探索对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劳务代偿

某艺术中心系经营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其在未依法取得收购、出售野生动物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穿山甲1只、熊掌4只,将部分野生动物做成菜品销售。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某艺术中心查获大王蛇1条、熊掌1只。经鉴定,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熊掌为棕熊熊掌,棕熊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于年6月被确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经评估,该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野生动物损失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艺术中心违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将其做成菜品销售,为猎杀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对生态破坏有直接因果关系,造成野生动物本身及生态价值损失近百万元,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还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某艺术中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悔改态度较好,且申请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部分惩罚性赔偿,法院予以准许,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野生动物损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及惩罚性赔偿,共计余万元,其中惩罚性赔偿元中的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由法院指定协助执行单位某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最迟于年1月28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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